在真实案例(JMC Pty Limited v Commissioner of Taxation 2022 FCA 750)中,JMC 公司聘请音响师哈里森提供教学服务,包括授课及批改考试。这些服务是根据一系列书面合同提供的,并且要求哈里森提供发票、时间表和教学计划。他的工资是根据讲课和批改考试的时薪计算的,但JMC公司没有为他缴纳任何养老金。
法院裁定,根据《1992年养老金保障(管理)法案》(SGAA) 第12(1)条,该讲师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表明他是该公司的一名“雇员”,并判定JMC需要根据该讲师的教学收入,支付养老金。法院在得出这一结论时指出,JMC对该讲师拥有重大的监督和控制权利,因此从学术认证和监督课程的角度来看,哈里森能够达到成为雇员的法律标准。
尽管该讲师有分包教学服务的权利,但法院表示,该权利“非常有限”,因为它需要JMC公司的书面同意,他不能单方面分包教学服务。此外,根据SGAA第12(3)条中“雇员”一词的引申含义,法院裁定该讲师是“雇员”,因为虽然哈里森先生签署了一系列的合同,但是这些收入都是和他个人劳动相关。
天勤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提醒大家,税局针对员工的判定有很多标准,并不是简单申请ABN就可以不被认为是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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