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居住在悉尼的崔先生由于没有履行作为董事的义务,被ASIC裁定4年内不能作为公司董事。
在2012到2018年间,崔先生在新洲经营了六家房地产相关业务的公司。ASIC在调查中发现崔先生:
- 没有合理行使其作为董事的权利,将公司款项转移给自己或者家人,或者用于自己或者家人的私人花费;
- 在自己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没有阻止公司签署新的贷款;
- 没有能够确保其公司的借贷以及税款可以被支付;
- 没有履行其作为董事所应当承担的谨慎以及勤勉的义务。这主要表现在部分公司没有做税务申报;
- 没有确保部分公司有足够的财务记录;
- 没有将部分公司的财务资料提供给清算师;等。
根据Corporation Act 的Section 206F,如果一个人在7年里所担任董事的2个或以上的公司被清盘,并且清算师提供给ASIC的报告里表明这些公司没有办法偿还其债务的话,ASIC有权利剥夺其管理公司的权利。期限最多可以长达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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