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行政上诉法庭(AAT)作出了决定,确认某纳税人在特定财政年度内为澳大利亚税务居民,从而支持澳大利亚税务局(ATO)的观点。该纳税人对ATO在截至2016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发出的评估通知提出异议。
尽管该纳税人在这些财政年度中没有任何应纳税额,但他寻求退还雇主在此期间从他的收入中扣缴的预付税(PAYG),总额为524,943.29澳币。
然而,税务专员认为该纳税人在这些年度中是澳大利亚税收居民,因此驳回了他退税请求。
该纳税人出生在越南,于1978年获得澳大利亚公民身份,是一名机械工程师。在1986年,他加入了悉尼的一家公司。
2015年9月13日,该纳税人接受了一份到迪拜工作的国际项目,该国际项目的主办公司设在迪拜。合同于2015年9月29日开始,并于该项目完成后结束。但该项目结束后,公司将努力为他寻找其他职位,但不能保证一定可以找到。
税务专员主张该纳税人在有关财政年度中是澳大利亚的税务居民,因为在前往迪拜并在派驻期间,他保留了家庭住所并支付了与之相关的所有费用。他在住所中留下了所有物品,还在那里保留了几辆车,仍支付其注册和保险费用。
此外,该纳税人的家人在任何相关年度中在一个地方的时间超过半年,通常每年超过300天。税务专员还指出,在迪拜工作期间,该纳税人的雇主仍然是澳大利亚注册的实体。
尽管该纳税人在有关财政年度的大部分时间离开澳大利亚,法庭发现,他保持了返回澳大利亚的意向,并在那段时间内将澳大利亚视为他的家。尽管在迪拜工作时离开家人,但他继续全力支持家庭,并选择每个休假期都回到澳大利亚与家人团聚。
最终,法庭确认了截至2016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财政年度的评估没有过高或存在其他不正确。
这一裁决强调了在税务居民的裁定中,除了该纳税人是否实际居住在澳洲,一个人与澳洲的持续联系和意图将其视为家的因素同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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