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个纳税人因为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部分银行存款的来源,行政上诉裁判庭(THE ADMINISTRATIVE APPEALS TRIBUNAL)裁定这部分存款被视作收入补税并支付相应的罚款和利息。
税务局在对John Carvell的税务申报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发现他在2015, 2016和2017这三年间有部分存款,共计$853,000,不能解释来源。税务局认定这些存款为John的收入,并要求其支付$454,926的税金以及$143,317.56的罚金。
John不服税局的审计结论,上诉到行政上诉裁判庭,针对这些存款,他给出的解释如下:
- 收回他帮朋友的开发项目代支付的劳工以及设备款项;
- 收回自己名下公司的股东借款;
- 代收自己名下公司销售存货、机器设备、卡车等收入;
- 销售自己名下房车以及其他私人物品的收入。
但是John未能提供任何有效外部证据以支持其解释,例如:
- 提供的供应商发票以证明代朋友的房产项目支付了款项,但这些发票都是开给他自己公司名下的;
- 提供了自己和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但没有提供转款给公司的银行凭证;
- 销售的私人物品,他也不能提供买家的信息,车辆注册记录以及当时购买这些物品的凭证。
综上所述,行政上诉裁判庭裁定维持税局的审计结论。
该案件带来的思考
根据税务行政管理条例Taxation Administration Act 1953 (Cth)(TAA) s.14ZZK(b)(i),如果纳税人对税局的结论有异议,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推翻税局的计算。但是仅凭税局计算方法的错误并不能推翻税局的计算结果。
所以保留真实、可靠的外部证据至关重要,包括银行对账单、合同、发票、收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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