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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履行相关义务,担任董事的资格被剥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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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居住在悉尼的崔先生由于没有履行作为董事的义务,被ASIC裁定4年内不能作为公司董事。

在2012到2018年间,崔先生在新洲经营了六家房地产相关业务的公司。ASIC在调查中发现崔先生:

  • 没有合理行使其作为董事的权利,将公司款项转移给自己或者家人,或者用于自己或者家人的私人花费;
  • 在自己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没有阻止公司签署新的贷款;
  • 没有能够确保其公司的借贷以及税款可以被支付;
  • 没有履行其作为董事所应当承担的谨慎以及勤勉的义务。这主要表现在部分公司没有做税务申报;
  • 没有确保部分公司有足够的财务记录;
  • 没有将部分公司的财务资料提供给清算师;等。

根据Corporation Act 的Section 206F,如果一个人在7年里所担任董事的2个或以上的公司被清盘,并且清算师提供给ASIC的报告里表明这些公司没有办法偿还其债务的话,ASIC有权利剥夺其管理公司的权利。期限最多可以长达5年。

在这里我们需要提醒大家,虽然澳洲公司法赋予了一个公司作为独立自然人的属性,但是董事作为被赋予管理公司权利的人,需要履行其相关义务。同时,公司法也有相关规定,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公司有可能会和董事个人作为一个整体被告。也就是说董事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可能需要用个人的资产去偿还公司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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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T01:54: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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