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法院裁定了一个自营养老金出售在分割后的土地上建造的房,需要交纳GST。
一对夫妇在一块25英亩的土地上经营苗圃生意,同时他们居住在该土地上。这块土地是他们夫妇在1986年购入。1992年,他们又购买了隔壁一块35英亩的土地。
2014年,他们把这两块土地转入了一家公司。该公司是他们的自营养老金的管理公司。他们的自营养老金注册了GST。
2016年初,他们申请获批,可以在这两块土地上建造12套房子。2017年6月到11月之间,销售了其中10套房子,总金额为100万。2016年10月,自营养老金的GST已经注销。
法院裁定,该自营养老金需要就这些销售交纳GST,因为这些房产的销售需要登记GST。
如果经营一个生意,只要满足下述任何一个条件,需要登记GST:
- 生意销售额大于或等于75,000;
- 如果是非盈利组织,生意销售额大于或等于150,000;
- 生意中包含提供计程车服务。计程车服务指使用计程车或豪华轿车提供收费的载客服务;
- 申请了燃油税抵免。
在本案中,法官认为卖房子是整个开发的主旨,故认定这是生意,而不是单纯的房产投资,并且销售额大于75,000。所以,需要登记并交纳GST。
通常情况下,在澳洲出售二手民宅不需要交纳GST。但如果满足生意经营的条件,新房销售需要交纳G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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