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澳大利亚税务局(ATO)发布了一份决策影响声明,确认了联邦法院关于在养老金立法下员工定义的解释。该声明明确指出,只有自然人才能被视为养老金立法下的员工,而合伙企业则不在此列。
该案件的申请人辩称,他们是被申请人的员工,因此有权获得养老金支付。尽管他们最初以普通员工的身份受雇于被申请人公司,但之后他们同意成为承包商,并与妻子成立了合伙企业。这些合伙企业随后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书面合同,提供送货服务。然而,其中一个合伙企业在几年后解散,该申请人继续作为独资经营者。
申请人向联邦法院申请确认他们有权获得养老金,但被法院拒绝。理由是他们既不符合普通“员工”的定义,也不符合《1992年养老金保障(管理)法》(SGA法案)下的法定定义。法官汤姆·索利认为,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是与合伙企业而非申请人个人签订的,这意味着他们不是合同的一方。法院还发现,这些合同不完全符合法律要求的“完全或主要为个人劳务提供”的标准,而是为劳务和设备提供,因为部分收入用于支付维护和操作送货卡车的成本。
ATO表示:“这些司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合伙企业才是相关方。”根据《SGA法案》第12(3)条,只有以个人身份而非其他身份(如个人服务信托的受托人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签订合同的自然人才适用。
这一裁决与税务局长的意见一致,也确认了联邦全法院在早期的Dental Corporation Pty Ltd诉Moffet案件中提出的第12(3)条测试。
ATO在其决策影响声明中指出,该裁决强调了应用员工的法定定义需要分析双边承诺的交换,养老金制度不能通过与多个当事人签订合同来规避,只有自然人才被法定定义涵盖,评估合同是否为提供劳务需要考虑合同条款。如果合同是为提供结果而签订的,就不会被视为劳务合同;按小时计算报酬有利于将合同视为劳务合同。
税务局补充说,如果合同允许服务提供者在未经聘用实体同意的情况下委派服务的执行,则该合同不是个人合同。
这一裁决对养老金立法下员工定义的明确解释,强调了合同双方的真实关系和双边承诺的重要性,也为未来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指导。税务从业者和纳税人应仔细阅读和理解这一裁决,以确保合规操作,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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