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联邦法院在一起涉及家族企业服务信托安排的案件中作出判决,裁定纳税人胜诉。这一案件对澳洲税务局(ATO)当前关于服务信托的指导文件构成了实质性挑战,对中小企业集团、专业服务机构及其顾问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案件涉及一家昆士兰房地产家族企业,通过多年的扩展和重组,形成了一个由多个公司和信托组成的企业集团。集团结构如下:
- 两家运营公司分别负责房屋销售和物业管理;
- 关键资产如租赁清单、品牌和知识产权由集团内其他信托实体持有;
- 运营公司需向持有资产的实体支付服务费用。
这种结构的商业逻辑在于,将资产和利润分离,使交易利润通过服务费用形式流向信托,从而实现更灵活的利润分配。
税务局对这一结构提出质疑的关键在于:
- 多年来运营公司向关联实体支付了大量服务费用;
- 这些费用缺乏持续有效的正式协议;
- 服务费用导致运营公司应税利润大幅下降;
- 税务局主张,这些费用可能不构成实际发生的扣除。
此外,税务局还依据其网站上的“安全港”规则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只有在服务实体所得利润不超过整体集团利润的30%时,审计风险较低。而本案中的服务实体获得了绝大部分利润,明显高于该比例。
法院认为,虽然服务费用缺乏持续的书面合同,但从实际运作来看:
- 运营公司确实依赖其他实体提供资产、知识产权和人员;
- 支付服务费用具有明确的商业目的;
- 费用的发生与收入的获取有直接关系。
因此,这些费用符合ITAA 1997第8-1条的扣除要求。法院指出,不能仅因企业内部存在共同控制关系,就否定其合理的商业安排。
案件判决对税务局当前关于服务信托的两份主要指引文件提出挑战:
1.税务裁定 TR 2006/2;
2.税局网站文章《Your service entity agreements》。
法院并未采纳这些文件中对文档完整性和利润分配比例的要求,说明这类指导文件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也不能作为否定扣除权的唯一依据。
本案为使用服务信托结构的企业提供了以下关键参考:
✅ 合理的服务安排仍可获得扣除
即便文档不完美,只要服务费用确实用于获取收入,其商业实质仍可获得法律认可。
✅ ATO指导文件并非硬性标准
企业在安排服务费用时不必机械遵循“安全港”规则,而应从自身实际业务需求出发。
✅ 规范文件仍属最佳实践
虽法院未强制要求完整文档,但为降低风险,建议企业保留合同、服务记录、费用明细等基本资料。
本案表明,澳洲法院在评估企业间交易时更注重实际商业背景和经济实质,而非单纯形式文件。对广大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及其顾问而言,应结合法律框架和实际操作,合理规划集团结构与服务安排,并警惕税务指导文件与司法裁量之间可能存在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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